关于开展首批淮南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
各县区委组织部、人社局,市直有关单位,驻淮企事业单位:
为深入推进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,树立人才是创新第一资源理念,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,根据《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淮南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〉的通知》(淮办发〔2016〕71号)文件精神,现就开展首批淮南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和条件
(一)突出贡献奖从在淮南工作或服务、为淮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中评选产生。副县级或者相当于副县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与评选。
(二)突出贡献奖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具有努力拼搏、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,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、得到广泛认可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1.获得省市级以上重大奖项。是指在科学技术进步、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,获得中央有关部门、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二等奖(或相当奖次)以上主要完成人,省委、省政府批准的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,市委、市政府批准的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等。
2.在教育、卫生、体育、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等方面业绩卓越,获得国家级表彰,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,为发展淮南市先进文化做出突出贡献,为淮南市赢得重大荣誉的。
3.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,技术高超、技艺精湛,代表淮南市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,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,并取得突出经济社会实效的。
4.为淮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。在基础科学理论研究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、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,学术、技术、技能水平处于省内领先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;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、现代管理成果创新实践过程中,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,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,推动行业进步作用明显,为淮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。
二、评选数量和奖金
突出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,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。
市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由市委、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,奖励金额为每人15万元。其中,奖金40%属获奖者个人所得,60%用作获奖者的科学研究经费。
三、评选程序和公示
(一)各县区、市直各单位和各驻淮单位,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,负责推荐本地、本单位、本系统内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,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。
(二)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人选和材料进行考察核实,并在本县区、本单位、本系统进行公示。同时按照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,分别征求纪检(监察)机关和组织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、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。推荐人选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,还应当征求属地工商、税务、安全监管、国土资源、环保等部门的意见。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,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(三)各单位确定推荐对象并公示无异议后,于12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(推荐表一式3份,附件等证明材料1份,推荐表的电子文档)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。《淮南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申报表》表样在市人社局网下载。
(四)评审委员会充分进行民主评议,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,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顺序产生拟奖励人选。拟奖励人选须获到会评委2/3以上赞成票。
(五)评委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,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奖励人选建议,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,在《淮南日报》等有关媒体上公示1个月,并在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公示7天。公示期间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,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。
四、有关事项
1.加强组织领导。淮南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。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,明确专人负责,确保评选工作扎实顺利开展。
2.认真开展工作。按照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原则,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摸底,做好遴选推荐的各项工作。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,严格把关、认真评审,好中选优、优中选强,真正把优秀人才遴选推荐出来。
3.营造良好氛围。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作用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,大力宣传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作出的突出贡献,在全社会树立“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”的良好风尚。





